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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引進、培養和使用人才暫行規定

中共張家界市委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引進、培養和使用
人才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委,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張家界市引進、培養和使用人才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24      
 
(此件發至鄉鎮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規范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在加快世界旅游精品建設、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才開發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h管人才的原則。
 。ǘ┮匀藶楸镜脑瓌t。
 。ㄈ⿺U大總量、提升素質與優化結構并重的原則。
 。ㄋ模┡囵B、引進和使用并舉的原則。
 。ㄎ澹┱w開發和重點突破相結合,政府宏觀引導和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各級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各類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引進、培養和使用人才,同時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人才引進
 
    第四條 引進到我市工作或聘任到我市兼職工作的各類人才,是指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旅游開發和管理、城市建設和管理、現代農業和新型工業、商貿服務業、金融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等方面所急需緊缺的人才。引進對象主要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 專家,省級優秀專家。
   (三)國內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四)國內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外國高級專家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
   (六)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人才。
   (七)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
第五條 引進人才堅持市場化配置原則,充分尊重用人單位選人用人自主權,實行雙向選擇。
第六條 根據各類人才的特點,除正常調動外,可選擇采用下列引進方式:
    (一)擔任我市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重大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管理負責人。
   (二)擔任我市某一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ㄈ⿹挝沂行姓芾聿块T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ㄋ模﹣砦沂兄v學或進行咨詢活動。
   (五)在我市高新技術或新型學科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六)自帶項目或專利成果,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在我市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可自主確定引進人才的經濟待遇,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收入分離。具體工資待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可實行年薪制?梢詫@、技術、資金、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由受益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
  第八條 調入或聘請到我市工作且簽訂協議服務五年以上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外,可按下述標準享受生活補貼、安家補貼:
    (一)生活補貼標準為:屬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人才每月5000元,第(二)項人才每月2000元,第(三)項人才每月1000元。
(二)為引進的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人才提供三室兩廳住房一套,在服務期滿五年后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按以下標準一次性發放安家補貼:屬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人才每人15萬元,第(二)項人才每人10萬元,第(三)項人才每人5萬元。
  具有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人才相當資歷和知名度的歸國留學人員享受相應的生活補貼,安家補貼在上述基礎上每人增加2萬元。
  夫妻雙方同為引進人才的,安家補貼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標準執行。
  其他引進人才的生活補貼和安家補貼,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解決。
  引進人才生活補貼發放到在我市服務結束時為止。
  用人單位可根據引進人才的具體情況在不低于本規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引進人才自帶項目、技術或資金來我市創辦工業企業,除按規定享受有關招商引資、產業轉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外,支持其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融資,受益財政并給予為期三年的貸款貼息。進入我市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創辦企業處于孵化階段,享受開發區或工業園區標準廠房租用優惠政策,并自入區或入園之日起,給予三年內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50%的獎勵。
    第十條  對于引進的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人才和第(五)項歸國留學人員中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同等人才,采取一人一議辦法給予專項科研啟動經費。其他各類人才引進后的科研經費,可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優先安排。對引進人才攜帶的高科技開發項目,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的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經有關部門認定,通過產業引導資金、科技三項經費等渠道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中原已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人事部門按程序予以認定,進入事業單位的,可在崗位職數內優先聘任;有突出貢獻的,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低職高聘;崗位已滿的,可申請特設崗位。未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先由單位聘任上崗,然后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可分別直接享受副高、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待遇。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編制空缺時應優先用于引進符合崗位要求的人才;引進專業對口、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免于招聘考試,引進其他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免于筆試。
     事業單位編制已滿,確需引進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人才和第(五)項歸國留學人員中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同等人才的,由用人單位事先向編制部門申報,編制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編制事宜。
     企業引進的優秀人才,經確認后其人事關系可掛靠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由人才服務機構免費進行人事代理。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原服務期滿,純屬流動原因不能調轉組織人事關系的,經用人單位考察,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確認,重新建立人事檔案,確定其工資標準、職稱資格及連續工齡,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接續手續。
    第十四條 對引進到我市工作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配偶的工作原則上由引進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子女需轉入本市中小學校入學或幼兒園入托的,由教育部門保證就近到中小學;蛴變簣@就讀。
    第十五條 對于各類引進人才,用人單位可定期組織進行體檢、療養、學術研討、學習考察,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六條 凡以不遷戶口、不轉關系方式引進的人才,由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特聘人才工作證》。持證人在人事管理、領辦創辦企業、成果轉讓、社會保險、子女入學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同類人才同等待遇。
  凡引進到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人才,享受公有制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凡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不分單位性質、人才類別,均納入全市各類專家、勞模評選表彰和獎勵范圍。
  
第三章 人才儲備
  
第十七條 凡暫未落實就業單位,愿意在本市落戶就業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以及本市急需緊缺專業的普通高校?飘厴I生,均為我市人才儲備的對象。
  第十八條 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負責辦理人才儲備的相關手續,并對所儲備的人才進行管理與服務。
  第十九條 人才儲備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畢業生持畢業證書等有效證件到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和認定。
  (三)人才儲備對象與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人才儲備協議。
  第二十條 儲備人才在儲備期間享受由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務。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所儲備人才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擇業咨詢指導、推薦就業服務,及時辦理推薦就業有關手續。戶口遷往本市的,可將戶口遷至市、區縣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視財力安排一定的人才儲備工作經費,用于對儲備人才的生活費資助、培訓和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養
  
  第二十二條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養投入機制。市、區縣人民政府人才培養投入資金,每年應與地方財政收入相應增長。企業要確保按職工工資總額1.5%—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優先用于人才培養。
  鼓勵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人才智力開發事業,拓寬人才培訓教育投資渠道。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與各高校合作,在職培養各類急需緊缺人才。在職人才簽訂回原單位工作不低于五年服務期協議的,給予一次性資助。其中,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的資助10000元,獲得博士研究生學位和博士研究生學歷的資助20000元;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位的分別資助7000元、14000元,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分別資助3500元、7000元。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對接培養的方式,培養我市急需緊缺專業的在校研究生。由用人單位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計劃,經核實后統一與學校和個人簽訂合同,從研究生一年級開始,每月給予在校碩士研究生300元補貼,在校博士研究生500元補貼。
鼓勵各系統、行業、企業組織各種中短期培訓,選送優秀人才參加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培養計劃或赴國(境)外培訓和到發達地區或企業掛職鍛煉。
                 第五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穩定現有優秀人才:
  (一)完善分配激勵機制。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機制,允許各種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股權等分配方式。企事業單位對關鍵崗位的技術骨干和承擔重點工程與科研項目的帶頭人,可實行協議工資制、年薪制、獎股制。一般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收入可與崗位責任或科研成果掛鉤,實行崗位工資制。我市現有人才中的優秀人才與引進人才同等條件者,可享受引進人才生活補貼方面的同等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用人單位應當為現有人才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對企業現有貢獻突出的人才,經確認后人事關系可掛靠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參照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核定檔案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還可為其辦理家庭財產、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企業年金等附加保險,并列入成本。
  (三)保護人才知識產權。保護各類人才在專業知識、技術專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權益。個人科研成果在確定知識產權歸屬后,其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額應與合作單位事前商定,按約定分享。
    (四) 提供良好工作條件。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獲得國家和國家部委以及省級有關部門科研經費資助后,受益單位應視其財力,給予匹配資金。優秀人才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考察、休假、療養、聯誼、座談、學術研討等活動,用人單位應優先為其提供便利。
 。ㄎ澹┙鉀Q現有優秀人才配偶子女入學就業等實際困難。凡經人事等有關部門認定,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其子女就學或入托應予適當照顧;其配偶及其子女失業的,可享受失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健全下列現有人才使用機制:
 。ㄒ唬⿲嵭袑I技術職務崗位競聘制。鼓勵全市企事業單位對專業技術人才實行競爭上崗、量才使用,特別優秀的可以低職高聘,不能同職同聘的也可高職低聘,并與收入和待遇掛鉤。企業技能型人才參與本單位管理、技術崗位的競爭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受聘在相應管理、技術崗位上的高級技師、技師,可分別享受本單位高級工程師、工程師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二)鼓勵企業實行優秀人才合同終身制。用人單位可與優秀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簽定工作終身合同。
 。ㄈ⿲嵭腥瞬抛赓U制度。各區縣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都要建立人才資源庫,在用好用活在崗人才的同時,允許實行人才租賃制,盤活現有待崗或下崗人才。
 。ㄋ模⿲嵭锌萍柬椖块_發風險承包制。各企事業單位在科技項目開發上,可以實行風險承包制,允許保險機構、金融機構、民間投資者等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參與其中,按約定承擔責任。
 。ㄎ澹┩晟片F有人才選拔機制。對現有優秀人才,及時提拔充實到領導班子、管理層和后備干部行列,優先晉升專業技術等級,優先推薦擔任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職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現有人才發揮作用:
  (一)鼓勵人才兼職兼薪。鼓勵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允許兼職的除外),在不損害單位或他人知識產權和利益的前提下,經本單位許可,在市內受聘兼任技術和管理職務,實行兼職兼薪。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到農村基層和企業工作。自愿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直接執行轉正定級工資,試用期滿合格后級別(薪級)工資可適當高定1—2檔(級);到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或靈活就業的,就業期間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工齡。專業技術人才到農村基層工作的,在職稱評定、工資待遇、評先評優等方面實施優惠政策?h級以上黨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應優先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才中公開考錄公務員和招聘工作人員。
  (三)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創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經有關部門批準、本單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職,在全市范圍內承包、領辦、創辦企業或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一次性停薪留職時間不超過五年。五年期滿后,本人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齡連續計算。
 。ㄋ模┕膭詈椭С智嗌倌昕萍紕撔。市、區縣人民政府對省、國家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和在省、國家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獲獎者及優秀科技輔導員給予獎勵。
 。ㄎ澹┕膭铧h政機關在職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后(含提前退休)遵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市內創辦、領辦企業或參與企業工作。在職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后創辦、領辦企業,參照引進人才享受項目立項、稅費減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作出重大貢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所在企業視情予以獎勵。
  (六)鼓勵、支持退休人才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咨詢、領辦創辦企業。退休人才被用人單位返聘,在協議薪酬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為其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額的商業保險。事業單位返聘優秀退休人才,經確認后,在聘期內視同在職人員,將其經費列入用人單位預算。
 。ㄆ撸┭娱L高層次人才退休年限。企事業單位中在崗從事與其專業相應工作(返聘的離退休人員除外),并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由其所在單位視其工作需要,按人事管理權限批準,可以延長退休年限一至五年。
       
第六章 人才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抓好人才服務:
  (一)加強人才載體建設。鼓勵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對企業新建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的,由同級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統籌組織、人事、農業、科技、教育、衛生、扶貧、共青團等單位關于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工作,組織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提供基層人才創業平臺。
 。ǘ┘涌烊瞬攀袌鼋ㄔO。建設市、縣兩級人才市場,規范人才中介機構的市場運作,完善人才市場服務體系。建立人才信息庫,推進人才信息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才市場信息傳遞與溝通渠道,促進人才信息資源共享。
 。ㄈ┙⒎⻊杖瞬拧熬G色通道”。實行領導干部聯系優秀人才制度、高層次人才社會優待制度,為人才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對于高層次人才以及有突出貢獻或特殊貢獻的人員統一由市人民政府發給《社會優待證》,享受景區游覽、看病就醫、常規體檢等社會優待。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強化人才管理:
 。ㄒ唬┙⑷瞬判畔l布制度。人事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人事網站和人才交流會等形式,每年發布一次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人才流動與人才市場信息和急需緊缺人才專業目錄。
 。ǘ⿲嵭腥耸铝舻怯浌芾。對具有用人自主權和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不分規模大小、成立先后、所有制性質,全部實行人事立戶登記制。用人單位憑《人事立戶登記證》,到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人才手續,享受有關人才政策待遇。
 。ㄈ┘訌娨M人才和現有優秀人才資格的審定。由組織、人事部門牽頭,科技、財政、經濟、教育、衛生、科協等單位參與,做好人才資格的審定工作。
 。ㄋ模┩晟聘黝惾瞬诺脑u價考核機制。建立以業績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才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分類分層次、定期與不定期地對各類人才的任務完成情況和工作成果進行評, 價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職務、職稱評定、兌現補貼、實施獎勵等依據。
(五)加強對人才工作的督促檢查。將人才工作納入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績效評估內容,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對各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資金支持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2009年,市財政安排200萬元作為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培養、獎勵等。以后每年在 2009年的基數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逐年提高。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
    各區縣人民政府也應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并每年按一定比例相應增長,加大對人才開發的投入和引導力度。 
    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企業用于人才開發的費用可列入成本,按稅收政策在稅前列支。
    第三十條 按以下方式對用人單位給予人才開發項目資助:
   (一)對按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發放補貼的,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全額承擔;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承擔50%;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承擔30%。
 。ǘ⿲ζ笫聵I單位在職培養各類急需緊缺人才和用人單位對接培養急需緊缺專業在校研究生的人才開發項目,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承擔30%。
 。ㄈ┢渌嘘P人才開發項目費用,視具體情況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給予資助。國家、湖南省有關人才培養項目已經給予資助的,不再進行資助。
  第三十一條 市委、市人民政府設立人才綜合獎!皬埣医缃艹鋈瞬弄劇睘槲沂芯C合性最高榮譽獎。該獎項每四年評選一次,每次1至2人,每人獎勵20萬元。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完善張家界市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提高市級拔尖人才相關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引進人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服務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如引進人才違約,應將已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待遇,根據實際服務年限每年按比例遞減后,余額退還給原支出單位。
     用人單位在職培養和對接培養的人才違約的,應全額退還所資助和補貼的款項。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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